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改善城市容貌和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铜陵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暂行标准》(市政府令第60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方案:
一、征收范围
金山路以南、金岭道以西地块(原丝绸厂地块)。
二、征收补偿原则
(一)项目征收范围内合法建筑按政策给予补偿安置。
(二)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安置。
(三)房屋搬迁、临时过渡、停产停业损失的合法部分按政策给予补偿。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的合法房屋产权所有人可以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安置,也可以选择“房票”方式安置。
(一)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安置的合法房屋,按以下政策处理:
被征收房屋是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门在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基础上,对被征收人给予30%奖励(上述所涉奖励包括搬迁奖、临时安置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是非住宅的(除住宅外的其他房屋,下同),在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基础上,对被征收人给予10%奖励(上述奖励包括搬迁奖、临时安置补偿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
3. 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必须经过具有合法资质评估机构评定,评估机构的选定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依法确定。
(二)选择房票方式进行安置的合法住宅,按以下政策处理:
1. 房票安置是指比照就地或者就近建设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政策,将按政策应安置面积房屋(虚拟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款与政策规定应奖励补助之和,扣除被征收人安置需承担费用后的余额,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购房屋安置的棚户区征收安置方式。
房票是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屋的结算凭证,不得提现、转让、赠与。
2. 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按照铜陵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规定执行。
采取房票安置的,虚拟安置房全部按高层安置房有关规定执行,并一次性给付6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
四、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及合法使用权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和建筑物面积以房产证证载内容为主,同时结合其他有效证件综合认定。
(二)公有房屋由合法产权单位对符合产权下放的现住户进行审核认定,房屋征收部门按实际认定面积补偿安置。产权单位应在审核认定单中对10%产权归属进行明确。
产权单位未进行审核认定的,不予补偿安置。
产权单位在接到征收通知后30日内应采取有效措施动员其住户主动搬离。
(三)对于征收范围内无证房屋按照《铜陵市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办法》(铜政办〔2013〕36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相关补偿标准
(一)临时安置补偿
住宅临时安置补偿:采取“房票”方式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证明认定面积10元/平方米/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偿,一次性给付6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含装修时间)。
(二)搬家费
实行“房票”方式安置的住宅,搬家费为:800元/户×2次=1600元/户。
实行货币化安置的住宅,搬家费为:800元/户×1次=800元/户。
非住宅搬迁费为12元/㎡·次,涉及大型机械、重大设备的,搬迁费可以评估。
(三)其他附属物和装潢等补偿
其他附属物、装潢等补偿标准按照《铜陵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暂行标准》(市政府令第60号)相关规定执行。
六、房票安置结构差价
根据《铜陵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暂行标准》(市政府令第60号)相关规定,被征收房屋是砖木、简易结构的,调换到钢筋砼结构差价为200元/平方米,调换到八层以上高层结构差价为300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是砖混结构的,调换到钢筋砼结构差价为100元/平方米,调换到八层以上高层结构差价为200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是钢筋砼结构的,调换到钢筋砼结构的,不计差价,调换到八层以上高层结构差价为100元/平方米。
七、有关奖励政策
被征收房屋是住宅的,选择“房票”方式安置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下发之日起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每户给予1万元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八、其他规定
(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房屋产权人(法定代表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户口簿、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原件到场签字盖章。产权人(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可委托代理人(持产权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携带上述合法有效证件原件到场签字盖章。
(二)征收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三)征收有纠纷或产权不明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将该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并作出补偿决定,经公证提存补偿费用后实施征收。
(四)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附属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责任。
(五)本补偿安置方案中关于面积的表述均指房屋建筑面积。
九、本方案由铜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负责解释。
201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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