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形成。现公布2021年度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年度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个部分组成。报告中所列统计数据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在铜陵市铜官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如有任何疑问,请与铜官区司法局联系,电话:0562-6861148。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1年,铜官区司法局进一步突出重点,主动公开政策法规、重大决策预公开、规划计划、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机构设置、人事信息、财政资金、行政权力运行、双随机一公开、招标采购、回应关切、本级政策解读等信息,做好公共法律服务等信息公开,2021年累计主动公开信息254条。落实主要负责同志“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制度。规范解读程序,重点解读决策背景与依据、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研判和起草过程、工作目标、主要内容、创新举措、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等。增强解读效果,进一步拓宽解读渠道,通过媒体解读、专家解读、图表解读、文字解读等多种方式进行解读,及时准确呈现政策内容。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设置“依申请公开”栏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传真、信函等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1年度暂未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传真、信函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管理
根据新《条例》及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调整设置相关栏目。做好信息发布审核,按规定做好文件保密审查、登记、公开。明确工作制度。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注重实效、及时便民”的政府信息公开原则,根据不同时期工作的重点,深入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努力提高工作透明度。组织全体干部集中进行学习培训,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和科学化。拓展公开渠道,充分利用、发挥现有平台作用,提供优质社会服务,不断加大信息公开各方面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正确行使知情权,利用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参与到政务公开中来。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2021年在区政府办牵头下,区司法局严格按照要求完成了基层政务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目录信息录入工作,全力推进我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按照更新周期及文件时效性及时、准确、全面发布并实时更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优化栏目检索功能,方便社会公众快速准确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不断提升政务新媒体的引导力、传播力、影响力,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
(五)监督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长担任组长,各领导班子为成员,并落实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确保重要信息不漏报、不迟报、不误报。二是完善公开制度。一是推行“首问责任制”,建立实施检查考核通报制度、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等制度。
二是建立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建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制度,明确申请的方式,申请的受理、申请公开的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了内部审核和信息公开责任制,按照职能职责的要求,把好审核和审签关,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定期召开培训例会,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促进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运行。
三是强化社会监督。严格落实《大观区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围绕公开内容、公开目录、公开形式等方面在全区开展工作评议。2021年我局积极接受各单位和群众的社会监督、社会评议,未发生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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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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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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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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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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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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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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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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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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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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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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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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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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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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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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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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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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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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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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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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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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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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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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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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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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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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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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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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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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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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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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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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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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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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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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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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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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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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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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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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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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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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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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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我局虽然按照《条例》规定及市、区政府的安排部署认真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但是,我们的工作与《条例》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一是信息公开工作宣传力度还不够;二是材料收集有时不够及时,有遗漏现象;三是信息公开工作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形成长效机制。
今后,我局将继续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不断拓展深化公开内容。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力度,确保各项信息及时公开;加强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加大对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使发布内容更真实更贴近民众,尽量满足社会和公众需求;充实细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重点抓好群众关注热点问题信息公开,尤其是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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