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
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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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本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2023年,区城管执法局以打造“全国最干净城市”工作为抓手,统筹实施城市管理、环境卫生、智慧城管建设等各项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城市秩序,提高城市治理水平。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2023年1-12月,区城管执法主动公开信息285条,包含政策法规、重大决策预公开、人事信息、规划计划、建议提案办理、机构领导、机构设置、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招标采购、新闻发布、城市综合执法领域、政策解读、回应关切、监督保障等内容。并按要求在最短的时间内予以公开,确保了网上政务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充实。及时发布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让群众更好地知晓城市管理政策和改革举措。
(二)提升依申请公开水平。建立依申请公开系统管理机制,对受理登记、审核、办理、调查、答复、归档、行政复议诉讼等环节同步管理,实现全链条可查可控。及时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规范格式进行答复,进一步规范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2023年,区城管执法局依申请公开数为0件。
(三)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机制。为提升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区城管执法局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保密审查等相关制度,审核严格把关,形成“机构、人员、职责、维护”良性运行机制,保证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务实有序推进。
(四)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通过优化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优化界面、提供word或PDF多格式下载等方式,方便群众查阅,扩大市容管理、违法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等各项信息公开的知晓度和影响力。
(五)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区城管执法局认真抓好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自查自纠工作,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部门及整改时限,立行立改,确保整改到位。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明确分工,细化责任,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办公室专人抓,各部门分别抓”的政务公开工作格局,确保落实到位。积极参加政务公开工作培训会,集中学习相关政务公开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2023年,区城管执法局未出现因信息公开不到位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1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104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3年,区城管执法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上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政策解读质量还不够高,政务公开业务水平仍需持续提升等。
下一步,区城管执法局将通过以下措施加以改进:
一是积极探索多样化政策解读。结合城管工作实际,不断丰富解读材料形式,探索通过音频、图文等方式进行政策解读,提高城管部门政策解读质量和解读实效。
二是加强内部业务培训。积极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学习和培训,进一步增强本单位干部职工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意识,压实各方责任,努力提高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业务水平。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铜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