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现有厂房内建设,禁止夜间二十二点至次日凌晨六点期间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修改造以及设备安装调试作业。
2.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实行雨污分流制。循环冷却水定排废水等必须纳入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等经过化粪池预处理后排放,外排废水均必须满足高新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纳管入高新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3.严格落实并加强废气收集处理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现有环境问题: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以新带老措施,对原挤出成型工序等有机废气必须经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DA001)排气筒排放。破碎粉尘等必须经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DA002)排气筒排放;投料、造粒熔融挤出废气等必须经收集+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DA003)排气筒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 放标准第 6 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以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4.优化生产车间内部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破碎机、挤出机、切粒机等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等有效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交环卫部门清运,无害化处理;一般固废分类、集中收集,定期外售资源化再利用;废矿物油(含桶)、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并建立健全外销外售及危废处置台账。同时,必须规范化设置一般固废及危废暂存场所,设立标识牌。
6.按照分区防治原则严格落实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矿物油存放区以及危废暂存库等区域的防渗措施。
7.细化并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制定(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铜官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有效防范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8.扩建项目新增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排放量≤0.126吨/年;VOCs排放量≤0.158吨/年。建成后全厂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排放量≤0.127吨/年;VOCs排放量≤0.505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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