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0705MB0T68845E/202310-00041 | 组配分类: | 应急预案 |
发布机构: | 铜官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公民 / 其他 |
名称: | 关于印发铜陵市铜官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沿用) | 文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10-18 | 有效性: | 有效 |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办社区、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根据《铜陵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铜官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制定《铜官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现将预案印发到你单位,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铜官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铜官区卫生健康委
2023年10月18日
附件:
铜陵市铜官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市政府《铜陵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反应、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各类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中的伤病紧急医疗救护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组织机构
(一)应急指挥机构。区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的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委督查室、区委社区办、区卫健委、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经信局、铜官公安分局、经开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医保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文明办(爱卫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数据资源管理服务中心、站前办以及各镇办社区相关负责人等担任。
(二)日常管理机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铜陵区铜官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理提出咨询、建议和技术指导。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通报与分级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各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以及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为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以及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
2.报告时限和程序
责任报告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在2小时内向所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接到报告的区卫生健康委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报告。
接到报告后区政府、区卫生健康委要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3.报告形式和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书面形式报告。特殊情况下,可先以其他形式报告,事后立即补报书面报告。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包括报告人的名称或姓名、联系方式、报告时间,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包括事件发生地点、时间、事件性质(主要病症、可能原因)、波及范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年龄、性别、职业等)、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4.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举报制度
各医疗卫生单位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举报电话,由区卫生健康委统一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或者可能涉及其他地区的,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要及时向可能涉及地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在接到上级及其他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关于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本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后,立即报告区政府,并通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
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通报。
除国家卫健委和其授权的省级卫健委已经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较重(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区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至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一个区(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地级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地)。
(4)霍乱在一个地级区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及以上地级区,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两个以上区(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区(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
(3)霍乱在一个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区;或地级区以上城区的区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肠出血性大肠杆菌(EHEC 0157:H7)感染性腹泻在区域内1周发生3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区;或地级以上城区的区区首次发生。
(10)2个以上相邻流行区范围内出现血吸虫病突发疫情,急性血吸虫病病例数是前5年同期水平的2倍以上,且有蔓延趋势。
(11)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肠出血性大肠杆菌(EHEC 0157:H7)感染性腹泻在区域内1周发生3例以下。
(6)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包括确诊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下同)10例以上(含10例,下同);或同一地点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以上。
(7)区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结
(一)预案启动的建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要组织有关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和专家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型,向区政府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及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型明确的情况下,区卫生健康委也可以直接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和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区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指导,对本辖区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区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区卫生健康委要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
属于重大、特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在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如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服从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
(三)调查处理
1.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控制处理
传染病疫情发生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现场可疑环节采样,并立即进行应急检验检测;同时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确定其密切接触者,并对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进行消毒处理。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传染病疫情发生地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和供水单位等的卫生监督管理。
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食物中毒情况,实施现场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采集现场可疑食物进行检测,迅速确定食物中毒的原因,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依法及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初步判断具有传染性或者不能排除具有传染性的,可先比照法定传染病采取相应控制措施;经初步判断为中毒但其原因不明的,按照有关中毒应急处理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对因生物、化学、放射等污染事故引起的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在经调查核实并判定事件性质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应急医疗救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全力以赴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致伤人员提供现场救援和进行医疗救治。
3.1 医疗救护工作程序
(1)视伤亡情况设置伤病员分检处。
(2)对现场伤亡情况的事态发展做出快速、准确评估,包括: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及种类;伤员主要的伤情、采取的措施及投入的医疗资源;急需解决的医疗救护问题。
(3)指挥、调遣现场及辖区内各医疗救护力量。
(4)向临时现场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令。
(5)在现场医疗救护中,依据受害者的伤病情况,按轻、中、重、死亡分类,分别以“红、黄、蓝、黑”的伤病卡作出标志(伤病卡以5×3cm的不干胶材料做成),置于伤病员的左胸部或其它明显部位,便于医疗救护人员辩认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6)现场医疗救护过程中,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将经治的伤员的血型、伤情、急救处置、注意事项等逐一填写伤员情况单,并置于伤员衣袋内。
3.2 伤病员运送工作程序
伤病员经现场检伤分类、处置后,要根据病情向就近的医疗机构分流。伤病员分流原则如下:
(1)接受伤病员的医疗机构,由临时现场指挥部按照就近、有效的原则指定。
(2)伤病员现场经治的医疗文书要一式二份,及时向临时现场指挥部报告汇总,并向接纳伤病员的医疗机构提交。
(3)临时现场指挥部指定的医疗机构必须无条件收治分流伤病员。
(4)运送伤病员途中需要监护的,由现场医疗救护指挥部派医疗人员护送。
(5)伤病员运送至医疗机构后,由收治医疗机构按急诊急救工作程序处置。收治医疗机构要成立专门的组织负责伤病员救治工作。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遵循谁启动响应,谁批准终止的原则,同时向上一级报告。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在政府的领导下,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保障
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各镇办社区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技术研究、信息交流和经验推广,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技术保障
1.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与中央、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相连接,并覆盖全区。
2.常规监测。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监测报告网络、影响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医院哨点监测网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按合理布局、科学决策,中央指导、地方负责,平战结合、统筹兼顾,中西医结合、优势互补,科学建设、坚持标准,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主要包括医疗救治信息系统、医疗救治队伍和医疗救治机构。
4.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建立由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的应急救治和现场处理能力。
5.培训和演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要组织开展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应急演练必须报区政府同意。
(二)物资保障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物资储备库。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三)经费保障
区财政和区发改委要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各镇办社区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四)铜陵市铜官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组织制定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政策文件;组织召开部门协调会议,协调区级各部门、各镇办社区、驻区企事业单位以及驻区部队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检查督导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向市政府及区领导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会同区文明办(爱卫办)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建立与完善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和修订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专业人员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等工作。负责传染病执法检查,组织对病人或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采取必要的医学观察措施;组织对疫点进行隔离控制和消毒;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对人群开展健康教育和医学咨询服务。
区委宣传部: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做好疫情防控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安排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信息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主动引导舆论。
区委政法委:打击利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现场控制、疫区封锁和事件发生地交通控制及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实施对传染病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措施;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事件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
区委督查室:对各部门、各单位、各镇办社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
区委社区办:指导镇办社区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工作;做好物资的安排与管理。协调镇办社区做好为接受治疗、隔离、医疗观察的居民的服务工作。
区委宣传部:组织和指导新闻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知识宣传和普及。
区发改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和立项,保障应急物资市场物价基本稳定。
区教育局:组织实施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加强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托幼机构内发生。
区科技局: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科学研究,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急防治技术研究中科技问题。
区经信局: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协调采购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公安分局: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动态,依法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等部门依法做好强制隔离、封锁可疑区域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区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社会救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事宜。指导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按规定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人社部门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规定,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及临时性工作补助。
区医保局:负责按照医疗救助政策相关规定,落实好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群众的医疗救助待遇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在职业中毒事故现场处置中,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区住建局:配合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协助交警部门做好疫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组织做好畜禽等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人畜共患传染病和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调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等工作,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疫情趋势等预警信息。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工作;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区商务局: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协助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跨地区传播扩散。
区文明办(爱卫办):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产品的市场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应急物资市场物价秩序基本稳定。根据需要,对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经营行为采取临时管理措施。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在急性职业中毒应对中,组织查处生产安全事故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做好应急救援和信息通报工作。组织做好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
区文旅局:协助做好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及时接收、发布国家旅游局和卫生健康部门的警示信息,有针对性的做好有关工作。
站前办:协调组织对进出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及相关密切接触者移交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等急用物资运送。
各镇办社区:负责辖区疫情防控工作,落实防控措施,组织力量,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及其它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并向居民宣传防治知识;协助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医学观察等各项防控措施。
六、附则
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是指具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征,即突发性,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重大事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