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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铜陵市铜官区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区政办〔2017〕22号
生成日期: 2017-04-26 发布日期: 2017-05-16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咨询机关: 区体育局 政策咨询电话:
关于印发铜陵市铜官区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16 18:19 发布机构:铜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关于印发铜陵市铜官区全民健身器材管理

办法的通知

区政办〔201722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办社区,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铜官区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426

 

铜陵市铜官区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全民健身器材的建设、使用、管理、维护和更新工作,进一步推动群众体育(全民健身)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国家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全民健身器材,是指由区、镇人民政府出资建设含上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捐赠兴建和社会力量建设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公益性的室外健身设施。

第三条 全民健身器材建设地的镇、办、社区及区属的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是全民健身器材的属地管理单位,对受赠或自建的全民健身器材拥有财产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

第四条 区体育局是全区全民健身器材的监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辖区内全民健身器材的布点、建设和更新,对全民健身器材的使用、管理、维护进行监督指导,及时做好全民健身器材建设、管理维护等信息数据管理工作。

各镇办社区及公园、广场、绿地的管理单位等,要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器材使用、管理和维护责任制度,落实日常管理和维护责任人员,确保全民健身器材的安全性、公益性,发挥其最大社会效益。

第五条 全民健身器材的建设、使用、管理、维护和更新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的原则。

 

第二章  建设与配置

 

第六条 全民健身器材的建设、管理、维修、更新等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由区体育局统筹安排。鼓励和提倡各镇办社区利用自有资金或筹集、吸引社会资金共同建设全民健身器材。

第七条 区体育局根据上级体育行政部门配置全民健身器材的要求及规划并结合本区实际需求与财力,确定年度配置数量,合理配置器材,并与受赠单位签订捐赠协议书。区住建局负责其所管理的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健身器材的配建与管护,督促新建小区按规划要求建设健身器材。在老旧小区改造时,区住建局会同改造项目所在社区规划并实施全民健身器材的配建,建成后移交所在社区管理。区民政局等部门在实施小区社会事务管理权移交时应按规定将体育设施随同公用配套设施一并移交给小区管理单位。

第八条 器材建设所在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固定的活动场地,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必须达到相应健身工程的要求;

2.体育组织机构健全,群众体育活动开展较普及;

3.有专人负责管理维护,确保全民健身器材公益性得到充分发挥。

第九条 全民健身器材配置地的选择、建设场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应按规定办理。

第十条 购置的全民健身器材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并由生产厂商提供已投保产品质量保险的证明材料。区采购部门应把好健身器材采购质量关,非经国体认证的产品一律不纳入全民健身器材的采购范围。

 

第三章  使用、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全民健身器材挪作他用,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征得区体育局同意,并先行择地新建。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全民健身器材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十三条 全民健身器材的管理应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办社区等管理单位应对所受赠或自建的器材进行登记,定期巡查并建立工作台账。各镇办社区应分年度购买公众责任险。器材在保修期内,由厂家负责提供保修服务;超过保修期的日常维护或拆除费用,由区体育局在年度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四条 区体育局应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器材管理维护长效机制,建立经费保障、定期巡检、专业管理、网上报修等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对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健身器材进行定期巡检,并及时将巡检信息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损坏并无法修复的器材,由各镇办社区统一汇总报告,经区体育局审核、批准后淘汰、拆除,并纳入更新建设计划。无法修复不能正常使用的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器材,各镇办社区应立即拆除。

第十六条 全民健身器材必须设置使用说明告示牌。对因使用不当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器材,以及暂停使用待维修的器材,各管理单位必须设置警示标志。

 

第四章  迁移与更换

 

第十七条 在安全使用期限内的器材,因村居撤并、选址不合理等原因确需搬迁,报区体育局备案后搬迁,新建体育器材不得少于搬迁前数量。

器材管理单位缺乏有效的管理、维护制度,或存在扰民现象,群众反响强烈,区体育局将迁移有关健身器材。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对全民健身器材的管理维护工作,纳入区政府对各镇、办、社区体育工作的考核内容之一,并作为下年度配备更新健身器材的主要依据。对全民健身器材管理、维护不善,不能保证公益性和安全性的管理单位,区有关部门将督促其整改。

第十九条 对侵占或故意破坏全民健身器材的,由侵害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各镇办社区等管理单位视情节轻重,进行追偿,并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因全民健身器材的配备、使用发生相关情况的处理:

1.因器材安装位置不合理而影响群众正常生活的,由区体育部门责成器材管理单位重新选择合适位置迁建。

2.在器材质保期内,如因器材质量问题而影响正常使用的,由区体育局责成生产厂家对其进行修复,不能修复的应更换价值相同的健身器材;因器材质量不合格出现人身伤害的,由区体育局协助发生伤害事件所在的镇办社区向生产厂家索赔。

3.因锻炼者不当行为而影响群众正常生活,器材管理单位应加强指导和宣传教育。

4.无独立行为能力人使用室外健身器材必须在监护人监护下使用。

5.损坏全民健身器材的,器材管理单位酌情责其赔偿或修复;侵占或故意破坏全民健身器材的,器材管理单位责其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铜官区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5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