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官区瓶装液化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23 18:04
发布机构:铜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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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铜官区瓶装液化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政办〔2018〕117号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办社区,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官区瓶装液化气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19日
铜官区瓶装液化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加强全区瓶装液化气管理,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瓶装液化气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落实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和用气单位的主体责任,属地与部门监管责任,增强民众的用气安全意识。
第三条 区直部门责任
(一)区住建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瓶装液化气换气点进行安全督查;负责组织开展瓶装液化气安全教育、宣传、培训工作;配合执法部门依法对燃气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办理《换气点许可证》的初审工作。
(二)区公安消防大队:依法查处瓶装液化气换气点和餐饮业用气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配合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瓶装液化气换气点选址消防审查工作;组织发动基层消防网格加大对小饭店、小作坊、大排档等用气单位消防安全巡查、宣传工作,提高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三)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液化气钢瓶的安全监督检查;摸排检查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查处液化气充装站非法充装超期瓶、报废瓶等违法行为;负责流通领域液化石油气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证、照不全的换气点。
(四)区城管执法局:依法查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和用气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五)区商务局: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并接受安全用气检查指导。
(六)区安监局: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作用,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开展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对瓶装液化气重大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组织瓶装液化气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铜官公安分局:依法查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妨碍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打击暴力抗法等危及执法人员安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高新区、镇办社区责任
建立辖区内使用瓶装液化气餐饮场所的基础台帐,包括:名称、地点、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用气方式、供用气合同等;结合综治、消防等网格化管理措施,建立对瓶装液化气非法经营、贮存点及餐饮场所用气安全管理的动态排查机制,督促瓶装液化气经营使用单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即查即改,拒不整改的换气点报区住建局,拒不整改的餐饮单位报区商务局,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条例办法进行查处;开展燃气安全宣传工作,提升居民燃气安全意识。
第五条 成立区瓶装液化气管理综合执法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组”),组长由区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为区安监局、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铜官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大队、高新区及镇办社区负责人,综合执法组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
第六条 综合执法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区瓶装液化气管理日常工作,对群众举报、成员单位排查及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综合执法组进行查处。
第七条 综合执法组要定期开展督查工作,每季度督查6个以上镇办社区,年度督查每个镇办社区1次以上;重大节日、重要节点期间高新区、镇办社区要对辖区内瓶装液化气安全进行全面排查,综合执法组要对全区换气点安全进行全面排查,并对查出安全隐患的点加大查处力度,做到即查即处。
第八条 建立区瓶装液化气管理信息报送制度,综合执法组成员单位每年1月前报送换气点和餐饮业用气单位安全管理计划,每月25日前报送月检查情况,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至综合执法组办公室。综合执法组办公室做好全区瓶装液化气管理年度工作总结,书面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鼓励居民对非法经营、非法存贮瓶装液化气及其它破坏燃气设施设备、使用不合格钢瓶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查实后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