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340705MB0N949767/201705-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铜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体分类: | 科技创新 区政办 惠企政策库 民营企业 奖补 |
| 成文日期: | 2017-05-17 | 发布日期: | 2017-05-17 16:45 |
| 发文字号: | 区政办〔2017〕33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铜陵市铜官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区地方金融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2-2163633 |
关于印发铜陵市铜官区创业投资基金
区政办〔2017〕33号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办社区,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孵化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或先进技术服务企业,鼓励和吸引高层次人才落户我区创新创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铜陵市铜官区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下称“创投基金”)遵循“科学设计、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运作原则,由铜陵市瑞狮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瑞狮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与基金管理公司(普通合伙人)共同依法发起设立。
第三条 创投基金的来源为财政资金和瑞狮投资自有资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瑞狮投资的投资收益、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基金滚动使用外,应及时足额支付给瑞狮投资。基金的亏损应当由各出资方共同承担,瑞狮投资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条 创投基金主要以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的形式投资于在铜陵市铜官区注册纳税,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科技含量、创新能力、新型商业模式等特点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第五条 对企业单笔投资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投资不超过1000万元。在我区购地建厂、直接购置厂房的招商引资项目或特别优秀的高科技创业项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可提高投资额。创投基金对企业股权投资后不能成为控股股东,且不参与被投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持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创投基金对企业债权投资具体根据投资协议约定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对省、市科技团队项目库的项目投资额度、团队在企业所占股份、奖励标准及其他优惠条件,参照我市《关于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二章 基金管理构架
第六条 为加强对创投基金的统筹协调,促进创投基金健康发展,成立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投委会由区政府区长、分管区长和区招商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国资委)、区科技局、区商务局、区金融办、高新区管委会、瑞狮投资负责人及基金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组成,负责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决策。投委会下设机构为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铜官建投公司。
第七条 投委会主要职责
(一)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并作出投资决议;
(二)审议不良资产处置方案;
(三)审查创业投资基金的年度报告;
(四)推动基金实施,对基金管理公司提请解决的事项进行决策;
(五)听取风险事项汇报,推动风险事项动态管理及处置。
第八条 投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受理投委会成员单位推荐的投资建议书,将相关材料移交基金管理公司;
(二)组织召开投委会会议,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
(三)将投委会作出的投资决议发送基金管理公司、瑞狮投资;
(四)协助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投后管理工作;
(五)将基金管理公司的年度报告呈送投委会审查,并将投委会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基金管理公司;
(六)协助基金管理公司拟订风险化解和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并报投委会;
(七)配合做好风险化解、不良资产处置和清算工作。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须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且有产品发行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创投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具体的工作职责以合伙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条 项目遴选及受理
(一)以各类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引进、众创空间、孵化器和大学科研院所提供的产业化项目、科技项目计划、科技创新创业赛事等形成的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为基础,建立铜官区创投基金项目库。
(二)由投委会成员单位编制拟通过创投基金进行投资项目建议书;
(三)投资项目建议书等相关材料统一报送至投委会办公室,投委会办公室整理后送交基金管理公司。
第十一条 尽职调查、审批决策和投放
(一)尽职调查
1.由基金管理公司牵头各相关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相关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并由基金管理公司保存尽职调查的各类工作底稿;投委会办公室参与尽职调查。
2.尽职调查要求
(1)尽可能全面展示项目或企业情况;
(2)充分揭示风险;
(3)针对所揭示的风险提出风控方案;
(4)提出调查结论。
3.尽职调查形成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公司报送至投委会办公室,提请投委会进行审议。
(二)审批决策
投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投委会会议,对基金管理公司报送的拟投资项目进行审议,经全体参会委员2/3以上审议通过,方可作出有效决议;基金拟投资项目被否决后,通过完善手续和增信措施可以再行提交复审。
(三)基金投放
投委会审议通过的基金投资项目应由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基金合伙人会议审议,审议时须充分尊重投委会的意见,基金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基金管理公司落实执行相关投资决定,合伙人会议的议事流程以《合伙人会议议事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创投基金因股权投资形成的资产可通过股权转让或者标的公司上市、并购重组、标的公司原股东股权回购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基金退出时,投资合同对退出价格有约定的,执行合同;投资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执行。在约定投资期满或者提前退出时,由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投资协议约定或者实际情况拟订退出方案,报投委会审议批准后落实。
第十三条 基金单个项目退出后,先提取项目净收益的5%作为风险准备金,上缴至创投基金基金专户,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剩余净收益用于分配,具体的分配方式根据项目收益情况,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决定。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创业投资基金专户的日常管理,每个季度向投委会报告专户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 所投企业如面临破产或清算情形,基金按合同约定清算,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失或者收回剩余资金和资产。基金项目处置或清算完毕后,基金管理公司应向投委会递交基金损失核销报告,经审批后核销。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五条 创投基金的使用方式应当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以外的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基金管理公司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基金运作中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对基金的考核,遵循创业投资市场规律,重在被投企业的创新性、成长性、科技成果转化效果和科技创业人才的培养,重在项目搜集、筛选、尽职调查、评审、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等过程考核。建立风险容忍和尽职免责机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对投资企业的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于每会计年度末向投委会报告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基金投资决策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