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340705MB0N949767/202305-00136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铜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体分类: | 区政办 招商投资 营商环境政策库 企业 奖补 |
| 成文日期: | 2023-05-03 | 发布日期: | 2023-05-04 09:54 |
| 发文字号: | 区政办〔2023〕9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标 题: | 铜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官区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区招商服务中心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2-2200337 |
区政办〔2023〕9号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3日
为进一步提升全区商贸流通业发展水平,推动商贸业提质增效,聚焦培育新兴业态、有效激发消费潜力、全面促进商业繁荣,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全区招商引资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我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使我区招商引资取得新突破,根据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招商引资“引荐人”是指在第一时间提供有效招商引资信息,在项目对接、洽谈、落地过程中起实质性促成作用,并成功引进招商引资项目落户我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引荐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在职在编人员,以及项目参股方,不列入引荐人奖励对象。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引荐的招商引资项目,是指市外投资方参股项目,并在铜官区投产或运营的新设法人项目。项目需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安全环保等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项目。
以下项目不列入引荐项目范围:
1. 财政性资金、政府性投资公司投入的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市政工程、PPP项目;
2. 利用我市范围内自然资源进行初级开发利用的如矿山开采、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垃圾发电等项目(深加工制造类除外);
3. 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商业开发项目只认定自持部分);
4. 电讯、石油、天然气、电力等经营服务网点项目;
5. 通过委托招商并获取中介佣金的项目;
6. 区域内企业再投资或区域内企业技改扩建的项目;
7. 被有关部门或载体认定不予以奖励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对象须经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人、项目引荐单位、项目落户地和区招商服务中心共同确认,同一项目只认定1个奖励对象。涉及多人的,视为1个引荐团队,自行协商并委托其中1人具体办理奖励申报,奖励资金分配由引荐团队自行商定。
第五条 对提供有价值招商引资项目线索的引荐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人民币,有价值招商引资项目线索是指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或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现代服务业类项目和现代农业项目,引荐人在第一时间向载体或区直有关单位提供,在项目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后且被区招商服务中心予以确认的线索。
第六条 对提供有价值招商引资项目线索且促成线索转化为落户项目的引荐人,给予如下标准奖励:
1. 引进工业项目,按项目新购置设备投资额(以购置设备发票为准)分档计算奖励资金:
新购置设备投资额在1000万(含)-5000万的工业项目,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进行一次性奖励;
新购置设备投资额在5000万(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进行一次性奖励;
新购置设备投资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4‰进行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2.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以上的现代服务业类项目及农业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且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进行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3. 引进总部经济项目(成功认定为总部企业后,年纳税达到500万元),一次性奖励1万元;引进平台经济项目(单一平台年纳税达到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2万元。
对一次性建设的项目,项目投产运营后,对引荐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分期实施的项目,每期项目投产运营后分期兑现奖励。
第七条 引荐项目为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年度FDI到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在享受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另给予一次性叠加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的,另给予一次性叠加奖励3万元;
2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另给予一次性叠加奖励5万元;
500万美元以上的,另给予一次性叠加奖励8万元;
第八条 引荐项目为盘活我区闲置楼宇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投产后入驻率达70%以上的,一次性叠加奖励2万元,项目投产后每千平方米税收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叠加奖励3万元,以上奖励不重复享受,按就高执行。
第九条 引荐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团队落户我区的,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引荐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团队落户我区的,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十条 引荐项目为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独角兽企业、上市企业(含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境外上市公司)投资的,且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奖励标准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荐人应按照要求及时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
(一)备案
引荐人在引荐招商项目线索初始,须到区招商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备案,填写《铜官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备案表》(见附件1)。如属于引荐团队,还须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其中1人具体办理。项目引荐人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予奖励。对于项目没有引荐人的,不另外追认引荐人进行奖励。
(二)申请
引荐人招商引资落户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或固定资产投资额落实奖励。引荐人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的3个月内,引荐人向项目所属载体提出项目落户奖励书面申请,填写《铜官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申报表》申请奖励,逾期申报或规定期限内项目未达到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1. 《铜官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申报表》(附件2)、项目引荐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 项目新设企业营业执照、投资方身份证明、投资方出具的引荐证明、新购置设备或固定资产证明、纳税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以引荐人申报日为截止时间计算,统计金额以正式发票为准)
3. 所引荐企业的FDI进账单,知名机构发布的世界五百强企业、中国五百强企业、独角兽企业名单、证券交易所披露上市公司名单。
(三)认定与公示
1. 对拟奖励的有价值招商引资项目线索,项目拟落户载体在收到引荐人提交的书面奖励申请资料后,及时进行初审并出具对引荐人的确认和项目审核意见,上报区“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载体、区直相关部门每季度集中进行复审,拟定具体奖励意见,按程序报请区“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予以认定。
2. 对拟奖励的落户招商项目,项目落户载体在收到引荐人提交的书面奖励申请资料后,及时进行初审并出具对引荐人的确认和项目审核意见,上报区“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载体、区直相关部门于每年12月份集中进行复审,拟定具体奖励意见,按程序报请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并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后,予以认定。
(四)兑现
对提供有价值招商引资项目线索的引荐人,每季度集中认定后兑现奖励;对落户招商项目引荐人,在每年12月份集中认定后兑现奖励。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区招商服务中心负责兑现,奖金直接支付至项目引荐人提供人指定的银行账户(项目引荐人所取得的奖金,自行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二条 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冒领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的机构或个人,将追回资金并依法处罚,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如有与国家、省市文件相冲突时,遵照上级文件执行。本办法由区“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