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340705MB0N949767/201610-0000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铜官区人民政府 | 主体分类: | 区政 科技创新 营商环境政策库 民营企业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16-10-10 | 发布日期: | 2016-10-10 18:27 |
| 发文字号: | 区政〔2016〕38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标 题: | 铜官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官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2-2199206 |
铜官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官区区长质量奖
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2016〕38号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办社区,各有关单位:
《铜官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0日
铜官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区战略,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长质量奖是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本区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先进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请,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届奖励企业不超过两家,当年申报企业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确保区长质量奖评审顺利进行,成立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主任由区分管副区长担任,评委会成员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安监局、区环保局、区商务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委会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的评审组织工作。评审工作实行专家负责制,专家组成员从省、市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中确定。
第六条 高新区管委会,镇、办、社区及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和本行业区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评委会委员。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承接产业转移新办企业,在本区优先发展和鼓励产业中具有明显示范作用,投产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并在我区登记注册满1年。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逐步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主要技术、经济和质量指标在国际或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质量工作成效显著。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一年度居区内同行前列。其上年度销售(营业)额需达到4000万元以上,或主导产品单项销售(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
(四)自主创新能力强,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企业文化突出,知识产权保护得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效果明显,大力开展资源节约型、质量效益型、科技发展型企业建设。
(五)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高新技术和服务行业知名品牌等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市属以上企业的二级法人机构,其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在铜官区且税收纳入我区财政的,可独立申报铜官区区长质量奖。
第八条 企业可以向下列推荐机构申报区长质量奖:
(一)高新区管委会,各镇、办、社区;
(二)区行业主管部门;
(三)区行业协会。
推荐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报送评审办。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能源、质量等政策的;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三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及重大有效投诉的;
(四)近三年产品(商品)在国家、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严重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五)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
评审标准主要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内容,总分值为1000分。
为保证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参照执行省、市评审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区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一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应依据上级相关标准与细则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 每届区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审办在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评审公告,公告评审的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如实填写《铜陵市铜官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提交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经区行业主管部门或区行业协会签署推荐意见后,按时送评审办。
第十四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委会审议等形式。其中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审。
评委会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情况,审议并研究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 评审办通过新闻媒体对拟获奖企业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对有举报投诉情况的拟获奖企业进行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向评委会提出取消拟获奖建议。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获奖企业,经区政府审定后,以区长名义予以奖励,由区长颁发质量奖。
第十六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若当年申报企业未能达到600分,该奖项空缺。
第十七条 区长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获奖企业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期满方可重新申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对外宣传获得区长质量奖,必须标明获奖年度。
第十九条 企业对其提供的区长质量奖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由评审办提请区政府撤销其区长质量奖称号,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评审办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立获奖企业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
第二十三条 区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及对质量持续改进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奖励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在区长质量奖有效期间,企业出现用户或消费者投诉、重大质量事故、国家或省监督抽查不合格等情况的,由评审办查证,并根据情况报评委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处理,情况严重的由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被撤销区长质量奖的企业,5年之内不允许申报区长质量奖。
第二十五条 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及评委会工作组工作人员与申报企业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七条 对本年度获得区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同时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作为区长质量奖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区长质量奖奖牌、证书的式样由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制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铜陵市铜官山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区政〔2012〕29号)和原《铜陵市狮子山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狮政办〔2012〕9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