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2024〕76号
铜官区财政资金预算评审暂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资金预算评审工作,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有效控制项目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投资财政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铜官区政府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对涉及国家秘密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评审,指财政部门依照职责由评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财政资金预算进行评估与审查,并作出可行性、合理性和绩效性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 财政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区财政局是财政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是财政评审业务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五条 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实行“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采购”的管理机制。财政评审结果作为投资预算安排和政府采购机构确定招投标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利用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作出的预算评审结论。
第六条 财政评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高效原则。
第七条 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要求,由财政评审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实施评审。
第二章 评审范围、内容
第八条 财政评审范围:纳入财政预算且投资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新增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以及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纳入财政资金预算评审范围: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项目;
(四)专项债资金安排的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九条 财政评审内容:
(一)对财政资金来源的可行性、合理性和绩效性进行评审;
(二)对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复的概算是否一致进行审查;
(三)对项目设计是否符合规范及建设标准进行审查;
(四)对项目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以及相关指标进行审查;
(五)审查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三章 评审工作职责和程序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预算编制,财政部门负责项目预算评审,审计部门负责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监督,避免重复交叉。
第十一条 财政评审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提供评审资料申报表(见附件),由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初审;根据需要进入项目建设现场踏勘、调查、核实;
(二)对项目建设内容按有关预算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评审初步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初步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四)区财政局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评审结果通知书。
(五)最终评审结果应作为项目建设单位预算安排和招标投标最高限价的依据。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评审规章制度;
(二)负责协调财政评审机构在财政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三)审核批复财政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
(四)根据评审报告确定项目预算,以通知的形式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最终财审结果;
(五)及时处理不配合或阻挠财政评审工作的行为。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在财政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财政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及时调整项目预算。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应按下列要求组织评审:
(一)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1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供给项目建设单位,因金额或工作量特别大需要延期的,区财政局应提前告知送审单位,并明确告知延期的日期;
(三) 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评审工作底稿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四)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评审风险,保证评审质量,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的确定:
从铜官区财政评审和工程投资审计购买中介机构服务框架协议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选取。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区财政局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并视情况暂缓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十七条 对评审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由财政部门核实后,按《国务院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区财政局将上报市级财政部门,由市级财政部门对其作出相应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铜官区财政资金预算评审暂行管理办法》(区财〔2023〕61号)同时废止。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