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案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
典型意义:
一、不正当竞争的虚假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可以看出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件,即(1)所实施的宣传行为引人误解或存在虚假,(2)该行为给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损害。既包含虚假行为,也包含引人误解的行为。常见的虚假行为类型共有三种,1.欺骗型虚假宣传,即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或者观点欺骗消费者,此类在《广告法》已得到规范整治;2.误导型虚假宣传,通过消费者获取信息的偏差,对产品或服务做片面的宣传或不全面的引用某些权威信息,从而诱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理解,影响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选择;3.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即目前常见的网络刷单、刷好评行为。
二、竞争关系的判定。不局限于相同行业、相同领域等传统固定的范围,而是从经营主体具体实施的经营行为出发加以考量。包括同业者之间的竞争关系,还包括为自己或者他人争取交易机会所产生的竞争关系,以及因破坏他人竞争优势所产生的竞争关系。本案中,将用户吸引到自己的网站是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即使双方的经营模式存在不同,只要双方所争夺用户群体相同,即可认定为存在竞争关系。
三、本案的现实意义。在本案中,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还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秉持过罚相当的原则,充分考虑到企业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主动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积极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查办单位: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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